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04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11-39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㈡民國111年9月28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在場表示債務人林建立偶爾會回來住等語;經檢視發現建物大門係鐵捲門,屋內有起居家俱,冰箱仍正常運作。債務人於前案稱原登記建物(144建號)已滅失,並重蓋1041建號建物,地政人員無法確認舊有登記範圍。建物占用鄰地31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311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41建號建物無抵押權登記。311-39地號土地上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1041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且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1月18日函覆稱1041建號建物係垂直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