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假扣押查封及本件111年1月19日現場執行時,均大門深鎖無人應門,車位編號280、281、413及414係位於B2之坡平車位。復於111年5月6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會同員警開鎖入內,經檢視屋內現況有水、無電,尚有許多辦公桌椅、電腦、書櫃、沙發及石材樣本等,顯已久無人使用等節。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而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執行法院因查封時無人應門,履勘時債務人亦未在場,經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1年7月22日函覆法院稱:海砂屋、輻射屋部分,經電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僅針對71─73年完工之建物,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另新北市政府未公布轄區內海砂屋名單,依網路查詢未搜尋到本案相關資訊。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火災受損部分,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上述情形。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詢問管理員未果,經網路查詢並無本案相關訊息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