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20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578─1地號土地約略位於伊吉邦社區內K棟(門牌號碼: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7段312號至340號)旁圍牆邊之花圃。3262建號建物:經社區管理中心電聯伊吉邦社區主委蔣先生與執行人員通話,主委稱326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大道7段316號)位於伊吉邦社區警衛室。3697建號建物:經與蔣主委電聯確認該建號位於伊吉邦社區丁棟大樓B1(地下一樓),經警衛稱B1為電梯前空間、公共設施游泳池、社區各棟間之聯通道,又游泳池目前封閉,未使用。3672建號建物:位於丁棟26樓,按門鈴、敲門無人應門、門口有瓦斯未抄表通知,另張貼公告。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0月26日函復法院,該局於109年2月17日曾受理新莊區新北大道7段316號火警案件,起因係為廁所垃圾桶中菸蒂起火,轄區福營分隊到達現場前民眾即自行撲滅,並未出水滅火且無燃燒情形。另據債權人於111年11月28日具狀陳報其於同年月18日向標的物之社區管委會行政秘書黃小姐詢問,其表示目前該房屋現況無人居住,且表示該住戶已經積欠管理費長達46個月未繳,本建物據債權人陳報現時無人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