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634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0年5月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水立方社區秘書林O晴在場稱,6346建號建物目前為空屋,管理費有繳,無增建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依6346建號建物及1021地號土地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本件不動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16日新北檢兆翔105他5902字第11503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登記在案。本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同時,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前段規定函請地政機關塗銷前開禁止處分登記,惟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權,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應買人應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