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而現場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其承租一個房間,租期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年繳租金新台幣24,000元,另一房間亦有人居住,惟其使用關係不明,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又建物內牆壁有嚴重凸起剝落、客廳有設置神明位,請投標人注意。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