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觀之有頂樓及屋後磚造等增建(此部分嗣經本院於111年11月30日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會測,按即暫編343建號),據債務人之孫稱本件建物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增建部分即暫編343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