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於假扣押執行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具狀表示,系爭建物出租於第三人曾00,租期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嗣於本件執行時,債務人具狀表示,系爭建物出租於第三人曾00,租期為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1年11月30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