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22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與其前配偶所生的小孩即第三人覃筱涵、覃筱容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另據債務人陳報該建物有些微地震受損及輕微漏水之情形;標的3229建號建物為停車場(坡道平面)兼防空避難室,債務人所有車位位於地下3層,編號43號,位於2根樑柱中間,可利用空間較大,現況目視可以停入2輛車輛。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4月19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1584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4月1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26822號函覆,該單位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另系爭建物無是類案件報案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4月20日會輻字第111000551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4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3079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3223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標的3229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位,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建物且有獨立使用性,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