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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租賃關係、使用借貸關係經本院以執行命令終止租賃關係、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該執行命令尚未確定),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㈠本件係調假扣押卷執行,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稱有出租他人。
㈡債權人於111年9月13日陳報2份房屋租賃契約:
1、承租人新北市中和區林姓宗親會。租期10年,自111年2月1日起至121年1月31日止。到期自動續約10年。租金:無償使用。
2、承租人合旺科技有限公司。租賃期間:105年7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4日止。到期自動續約10年。租金:每月新台幣5,000元。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