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上開3筆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底價合計新臺幣2,060萬元,保證金410萬元,並應各自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分署於110年8月16日現場查封,經檢視無增建。承租人陳報租賃期間為110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112年2月9日現場履勘,5370建號無配置停車位,現為一統漢堡店及少爺丼飯租賃作營業店面使用,前者使用範圍為1廳(含騎樓合併店鋪使用)、1廚房、1後陽台及1間廁所,後者使用範圍為騎樓店鋪使用。承租人陳報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5萬元。承租人前後陳報之租賃期間起日雖不相同,但均成立占有於查封日之前,拍定後不點交。
三、依111年3月28日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現勘時觀察標的外觀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疑似海砂屋、無地震受創及火災受損之現象,訪談附近住戶亦無有非自然死亡及遭輻射屋列管之印象,惟實際如何,仍請應買人注意。
四、上開2筆地號係屬「三重都市計畫」範圍內,573地號土地屬住宅區;573-3地號土地屬道路用地。另因573-3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非屬5370建號之建築基地,如非共有人拍定,該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僅對該地號有優先承買權,得在本分署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主張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對於5370建號建物及573地號土地不得主張撤銷拍定或承受。
五、拍定後其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依規定予以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