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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0838建號部分,因第三人力O陳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抵押權人聲請除去租賃,該租賃關係經本院除去,第三人力O就除去命令異議中,除該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10838建號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261-1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6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忠勇街40巷4弄1號建物前方之空地及道路,其上可能有門牌號碼同上巷2弄3、5號建物部分占用,惟實際是否占用需鑑界測量始知,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第10838建號建物,據第三人力O陳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租期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8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9月12日函稱261-1地號係93使字第0218號使用執照(90建字第0044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
(四)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