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第三人於查封前承租,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於111年8月30日函覆已辦理本件查封登記;111年9月28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張貼查封公告、陳報占用關係通知於門首。
二、111年10月3事承租人李O伶檢附租約影本到院陳報現承租,依其租約內容為租賃期間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2,000元,擔保金30,000元。本件拍賣標的有未經公證之短期租賃關係,有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