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建物位於施華洛奇社區。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人員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現出租於他人。嗣經第三人張00具狀表示,自110年1月1日承租建物,未定租賃期限,每月租金新台幣4萬元等語。另本件標的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調振法字第10775550850號函為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嗣本院查復其目的為保全追徵,將來本件標的拍定後本院將配合函請地政機關或為禁止處分登記承辦股為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本件標的於拍定後不點交。
依本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有停車位編號44、45號,惟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所在位置,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1年12月28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