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79年4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陳○珠稱建物係向劉○珠承租,期限自78年10月1日至79年6月30日,建物無增建。據本院前案(105年度司執字第39213號)執行時拍賣公告記載略以:據門牌27號之鄰人表示,債務人所有之房屋約三年前曾電線走火,後來重新粉刷,原本出租他人使用,但火災後就無人居住至今。嗣本院於111年2月13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履勘現場,其稱建物門牌整編為中山路3段47巷17號,經敲門無人回應,鄰居表示該房屋已十多年無人居住,且約五年前其中有房間失火過。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