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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據債務人所述及其所陳報之租賃契約,現分別有二人向其向其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三樓有神明廳供奉神明與祖先牌位。據債務人陳述,本件建物之化糞池、污水管、排水管、及屋頂排水線因安置於312地號(非本件執行標的),前開化糞池、污水管等設施管線爾後有拆除之風險。
二、本件暫編10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且該暫編108號之建物,為位於61建號後方及右側之L型增建,目前供作廚房與堆放雜物用,並有一後門通後方道路。
三、本件標的建物所座落且非執行標的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