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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係由其居住使用,已居住快60年,不認識債務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經地政人員稱68建號一樓前方、側邊雨遮及屋後廚房均係為增建,二樓陽台及屋突也是增建,另414地號土地除坐落本件建物外,另有部分為道路用地;執行標的一樓有放置神明桌,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二樓樓梯間壁癌嚴重,二樓房間木質天花板有明顯漏水痕跡,並導致天花板塌陷、掉落情形,本件標的有嚴重漏水之情事,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因第三人占有使用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標內暫編17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