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91建號建物經建物共有人出租第三人吳韻玲居住使用,租期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19日止,租金每月260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據建物共有人在場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