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91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即建物共有人陳豪傑居住使用,共有人稱無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81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錦秀路52巷單號1〜15號、同路60巷雙號2〜12號、同路54〜58號等建物之法定空地,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三、拍賣標的經建物共有人在場稱房屋下雨會漏水,防水層應已年久失效,且經查相關主管機關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