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現況為空屋,非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或嚴重漏水等情形。
二、另債務人稱有一車位於地下一樓,編號36號,查封當時租予他人,現租期已於111年12月到期。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2332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2409號建物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747地號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