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月20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在場債務人吳○弘陳稱其係海樂影業之雇員,其將房子出租給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據債務人表示97號26樓之2出租海樂影業、屋內無龜裂、無漏水、無火災亦無地震受損、無增建、亦無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又債務人表示99號地下4樓之停車位編號為509號,為一機械式停車格。97號與99號係相鄰棟電梯大樓,99號地下停車格據地政謄本所載為地下4樓,該停車位無償提供海樂影業之員工停車使用。法院另於111年7月28日,由債務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標的物現場,經地政人員協助履勘,從99號大樓電梯進入,電梯僅顯示至地下一樓,經與地政人員會勘後,自99號地下室1樓樓梯間履勘確認99號地下1至4層,99號地下第4層相當於97號地下3層。又再與債務人之妻確認第三人安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弘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德聯合法律事務所只是設立登記在拍賣標的物現址,前開第三人等並無員工或負責人實際使用此標的,僅作為收發信地址使用而己。拍賣標的物之空間,現由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本標的物全部空間。因第三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法院查封後(110年12月28日)承租占有本件標的物,且其與債務人之租約(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97號26樓之2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