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2月1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再於112年2月22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債務人鄭0嘉在場稱一樓為其居住,一至三樓均無出租出借,二樓係其兒子、姪子居住其中兩間房間,二樓其他部分及三樓均擺放債務人鄭0仁、鄭0根之物品,惟未居住於此;並稱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凶宅之情,有漏水。另該屋左側有2小門,債務人鄭富嘉之妻表示1門通往一樓後方,另1門通往二樓及三樓;一樓無內梯通往二、三樓等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編號3392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一、二層為加強磚造、三層為鐵皮造),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3月16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28916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位置於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三、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3月30日函覆本院稱:訪查週遭鄰居、當地仲介業者據稱未曾聽聞有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至於有無嚴重漏水,因無法進入室內勘查,無法得知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又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亦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