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11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代理人稱現出租予睿榮工程行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5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3,500元(管理費由承租人負擔),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書,惟上開租賃契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2113建號建物據履勘時在場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稱,除進門後右手邊天花板有漏水壁癌之情形外,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