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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配偶在場稱該屋係其夫所有,現由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僅單獨拍賣建物,不含座落基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本件建物座落土地權源不明,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另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然其權利劣於上開承租人。
依鑑定報告所載,經現場勘察後由於未能進入室內,僅能依建物外觀未發現有火災或地震受損之情形,實際情形需請債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再加以確認;經查目前新北市海砂屋未公告,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均需由債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為主,故無法正確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或輻射屋;另本案是否為凶宅或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因無官方正式資料可查詢,亦無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困難,實際情形仍須請債權人或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