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按門鈴無人回應,經詢問現場大樓清潔人員表示本件拍賣建物為魏○雄居住。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本件建物占有人魏○雄為實體法上之債務人,非查封時不動產所有人,即非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所指之債務人,故不點交(高院86年座談會民執14參照)。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