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民國103年9月25日假處分查封時,徐桂娘在場稱,房屋由其家人居住使用。本院於113年6月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詢問現場大樓清潔人員表示,本件拍賣建物為魏○雄居住,沒有專屬的大樓地下停車位。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96,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土地及建物應併同移轉,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據前案拍賣公告載「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
七、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