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1月7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706─1地號係位於捷運森林社區大門口南方約50公尺處之三角形土地,其上種植草木。復於112年1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伊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增建,無車位,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706─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和都市計畫之保護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1月9日新北工建字第1092142956號函所載,706─1地號係83使字第1055號使用執照(81建字第62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