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法院111年11月16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第三人許○在場稱為承租人,租期及租約其不清楚,都是其先生在處理,現場請債權人電詢債務人,債務人表示會另提供租約,並稱有2個停車位於地下2樓,編號其不記得。又據債務人陳報之租約,租期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9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25,000元。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依現況點交,否則不點交。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桃建照字第1110106718號函所載,本件標的土地係領有(101)桃縣工建使字第壢00199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標的393地號為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民國88年9月30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