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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向債務人承租,依租約所載租期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121年5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萬元。嗣債權人提起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訴訟,經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967號確定判決確認上開自111年5月10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之租賃關係不存在,因不動產於111年6月20日即經本院查封,則該租賃契約乃違反查封而不生效力,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第三人應於拍定後自行從不動產遷出。
三、據第三人稱本件標的含1個汽車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車位編號均為B1-50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