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734、1159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院111年8月16日現場查封時,發現客廳門外推至鐵門以及廚房後面有外推增建(即11591號建號),增建部分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相隔,以門相通,但無獨立出入口,客廳內牆面有裂痕。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1591建號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9月12日函復,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違建處理:其他(特殊專案情形另予敘明);處理情形:案址前以102年11月28日拍照存證有案,復經現場勘查比對前案照片大致相符,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中之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拍定人應自行評估拆風險後再行投標。
四、11591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債務人李0明、李0真於112年2月2日、112年3月15日具狀陳報,擁有本件建物坐落318地號土地之合法使用權源,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拍賣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拍定後,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時,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10734建號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規定,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