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7月11日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敲門均無人回應。車位位於地下2樓,編號51,屬平面往復式停車格。復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下稱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查明使用情形,現由第三人葉湄婷與林則琨居住,葉湄婷並稱房屋係由第三人林玟伶於109年2月5日開始向原債務人劉政宏承租,其占有係因承租人林玟伶委請其代為照護未成年子女林則琨等情,有本院111年7月11日查封筆錄及中和分局111年11月25日函文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查訪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但債權人嗣後提起確認訴訟,經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494號判決,確認林玟伶就本件拍賣標的與債務人劉家華因繼承劉政宏而繼受之租賃關係不存在,並已確定在案,有債權人檢附該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
二、準此,本件拍賣標的因第三人占有權源業經判決確認不存在,故拍定後點交。
三、本院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112年1月12日經函復稱:本件建物於勘估時之屋齡為21年10月,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等,但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3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