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為自住,非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無漏水、地震受損、火災受創等情形。據地政人員稱建物無增建,又244-3地號為社區旁公設,現為空地。
二、債權人稱有地下二樓有一車位,編號69。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244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及河川地及道路用地,244-3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及河川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