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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甲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員警入內,建物係為債務人自住,一樓有神明廳,供奉祖先牌位,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惟債務人表示3樓有輕微漏水,無兇宅、海砂屋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甲標由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甲標內暫編159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91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甲標暫編1599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130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