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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現場無人,經鎖匠開門會同員警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屋內灰塵滿佈,雜物眾多,凌亂不堪,有神明桌,供奉祖先牌位,無法確認是否有人居住。經現場調查,以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地面有水漬之情形。經會同到場協助執行之員警詢問附近鄰居,鄰人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經本院於111年5月16日測量增建時,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協助測量,經協助執行之員警詢問鄰人,鄰人表示未看到此屋有人出入。本件於現場執行時,因無人在場,無法確定究由何人居住使用,且陽台尚有晾依服及屋內放置現金,疑似有人居住使用,僅因無人在場而無法確認占有使用人,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五、本標內暫編913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101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