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308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關係人即實質債務人稱楊崇禎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無增建,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577、581、58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153、155、157、161、163號之坐落基地,因須與1308建號建物及其坐落之578、579、580、582地號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