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據現場第三人即物業公司游○慧稱現無人居住,已約2個月未繳管理費;另第三人即社區主任林○齡稱,本件拍賣標的有停車位,汽車停車位為地下2樓編號126號,機車停車位為121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㈡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3月13日新北消指字第1120443345號函覆,自104年1月1日至112年3月8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之間,依謄本所載本件建築完成日期係102年11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3月20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55259號函覆,經派員訪查,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故無法確認;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3月10日新北工建字第112043303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本件係拍賣3066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惟共同使用部分3307、3317、3318建號之持分因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