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534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70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3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稱5345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惟屋內留有被繼承人段○興之物品、傢俱等,債權人持有1樓大門鑰匙,建物門鎖已壞,現用膠帶貼上,無水,無電,無停車位,牆壁發霉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民國112年3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708地號土地係位於531355號電桿前方,其上有馬路,並有汐止區林森街72、74、76號建物部分占用。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