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11年12月13日查封,在場第三人林先生稱1140建號建物內有前建商(即新竹建經)堆放施工材料、另一樓有桌椅工具等物品、地下室有下包商瑋○工程貨車停放、其瑋○工程向新竹建經借用該屋、隨時可移走;該屋屋內有電梯、牆壁有壁癌、二樓以上牆面及樓梯有大面積龜裂(可能有結構安全之虞)、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有社區管理但未繳納管理費。嗣債權人具狀陳報,1140建號建物屋內所堆放物品及貨車均已清空及遷移而可拍定後點交。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點交。
分第1至11標,分別標價、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本院亦得撤銷。
依1140建號登記謄本所載,其登記建築完成日期為98年11月15日。又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屋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物之瑕疵。因本件債權人、債務人均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是有投標意願者,可自行先洽銀行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