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為雜林、空地,部分為門牌號碼坑子口452號建物及一鐵皮車棚(無門牌占用)。又經債權人導往現場,現場有一棟建物,左右兩側(均有獨立出入口)均掛坑子口452號之門牌,債權人表示本件僅右側建物(面對452號建物)為債務人所有,為本件執行標的(即編號1建物),亦表示債務人未居於此,仍為債務人占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除編號1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均不再本件拍賣範圍內,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佔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00元。
四、依登記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拍賣之建物占用第三人所有之同段295、298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八、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