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85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111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黃○君在場稱859建號建物由債務人一家人七口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有配賦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室編號118號,無出租他人使用;目前有積欠管理費新臺幣18,750元(每月應繳3,750元)等語。
㈢111年12月13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指出1220地號土地係位於伯爵街14巷26號建物後面之空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8月20日函覆,1220地號土地係81使字第573號使用執照(78汐建字第82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777建號建物,據債權人陳報係機車停車位及住戶公共設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