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3月3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至現場查訪結果,該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查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無增建,無停車位,屋況良好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足參。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2年4月20日函覆本院稱: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