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68建號建物111年5月11日現場查封時,建物已毀損倒塌,無2樓樓地板及屋頂,無法遮風避雨,屋內亦長有樹木,已荒廢許久,樹木雜草叢生,並堆積廢棄物,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地政人員稱建物是否辦理滅失,應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並依個案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8-1地號土地與48地號土地相連,48-1地號係分割自48地號,48-1地號及48地號皆為68建號坐落之基地,48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4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三、本件係債權人代位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王光福之全體繼承人即為本件債務人,故上開繼承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