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執行標的物拍賣底價1,241萬元,保證金249萬元,以出價最高,且達到底價者得標。
(二)本件執行標的物由本分署於106年8月11日派員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查封,依當日查封筆錄記載,第三人藍○○稱:義務人公司與其有糾紛,執行標的物現由其使用中。本分署復於112年2月4日現場履勘,第三人藍○○稱:執行標的物由其管理使用,沒有增建亦無買車位,管理費約4年沒繳,無海砂屋、輻射屋及嚴重漏水情形,另依本分署執行人員所繪之格局圖,執行標的物格局為一廳二房二衛一室,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第三人藍○○於112年5月2日至本分署提交租約等相關資料,表示以金○○○○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承租,租約自86年11月至91年11月,未經公證,因租賃期限屆滿後,其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義務人公司不即為反對之意思,執行標的物已默示更新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依第三人藍○○提交之資料,第三人金○○○○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分署查封前有權占有迄今,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本件執行標的物拍定後是否尚有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請投標人、第三人自行查明注意,如有爭議並應循相關民事程序主張權益,不得向本分署為任何請求或主張。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義務人公司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依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23日新北府徵地字第1120318398函,執行標的物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復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2月22日新北消指字第1120316009號函,該局於104年1月1日至112年2月20日未曾受理執行標的物之火災及救護案件;再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3月1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31659號函,無執行標的物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可供查閱。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拍定後,將依規定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