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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據執行債權人陳報建物、車位目前無人使用。296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三、2722建號拍定後點交。
本件不動產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囑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法院函詢該地政事務所,其函復稱:「本案仍應由原囑託機關(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囑託本所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等語,故本件不動產拍定後,若該地政事務所未配合辦理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應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或刑事法院聲請通知該地政事務所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