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據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在場之第三人陳○○稱係該建物之承租人,由其與臥病在床之家屬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上述租賃契約租期已屆滿,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2.另據鑑定報告之記載,本件拍賣標的附近有特種行業,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
本標內暫編第5677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