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9年1月14日假扣押現場查封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其自住,無龜裂、無漏水、無壁癌、無增建,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有二個停車位位於B2層61、62號,據債務人表示該2停車位為其自用無出租他人使用。另法院於111年12月14日由債權代理人導往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現為其與家人自住使用,沒有出租,另兩個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亦為自用無出租。本件房屋拍定後點交。另本件停車位,因係拍賣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