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4月11日履勘現場,債務人不在場,屋內空無一物,無門、無水、無電。拍賣之標的物目前無門牌,由債權人當場指稱標的,逕行查封。
二、債權人於112年5月5日具狀陳報稱:拍賣之標的物原為青山五街23號商業建築,長年荒廢無人使用,嗣經第三人林永騰稱受限於攤位隔間格局無法單獨施作水電工程,故逕就拍賣標的物併同其他攤位一併施工。
三、林永騰於112年5月11日具狀稱:公司萬三土木包工業先行代墊工程款全面施工,連電梯都換新,目前無法聯絡債務人,故無租約或買賣產權,然有上開整修工程及費用支出。
拍賣建物據債權人、第三人林永騰稱如上開使用情形。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