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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會同移送機關到場查封,現況為空屋,屋內牆壁斑駁、鋼筋外露,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至共有部分如何分配及約定使用,拍定人應自行與該棟建物所有權人洽詢協商,實際使用情形仍須依區分所有權建物有關約定專用部分之規約(或規約草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準。拍定人與住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與本分署無涉。另本件拍賣標的1461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中壢區平寮段882地號土地)未在本次拍賣之列,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之情形時,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為:(1)土地法第104條、(2)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又如基地所有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權或無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須自行處理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相關問題,且不得以上開土地相關爭議向本分署請求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於投標前特別查明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本件拍賣之建物,經本分署於111年12月5日函查桃園市政府及相關機關,經查復依各該機關現有資料庫查詢,未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報案紀錄、輻射屋列管及海砂屋資訊等情事。
本案拍定後如須通知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於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不得拒絕,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均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不得向本分署為任何請求或主張,本分署不負代為協商之責。且於爭議確定時,始通知繳交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保證金無息退還原拍定人。又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