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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0萬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700萬元(陳暳燕),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3月6日履勘時,本件標的位於「靜園」社區,有電梯。經敲門債務人及其配偶均在場,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與其配偶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有車位,故本件於拍定後點交。屋內有神明廳、祖先牌位,部分房間牆壁油漆剝落、漏水情形。另依債務人配偶稱購屋時即配發之固定編號(B3-012)車位,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所有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務人稱「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受創損害之情形、無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交易之情形,但不清楚是否為海沙屋」。另依鑑定報告略載:勘估之標的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部分住宅區(一)及部分住宅區(二);查詢行政院原子委員會網站,本標的沒有輻射屋紀錄。查訪鄰居住戶,據稱未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海沙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建物經進入室內勘查天花板有些微漏水無嚴重漏水情形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依基隆市政府112年2月4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203613號函略載: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違章建築資料,查無本市安樂區樂利二街62巷4號7樓之違章建築拆除資料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