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56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履勘時,經敲門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入內,據鎖匠表示內側鐵門已關閉但未上鎖,另外側鐵門亦無上鎖等語。觀之屋內無人居住狀態、多處壁癌、漏水且堆滿廢棄物。據鄰人稱該址已許久無人居住、稅金亦未繳納,且因漏水未處理,致4樓亦多處漏水等語。另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48-1地號土地為公寓大廈(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328號之7、328號之8、340號之11、340號之12、340號之13、340號之14)基地、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342號之3房屋之基地、部分為擋土牆、空地;1048-2地號土地則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328號之8房屋東側1公尺處、其上為空地。本件僅就1436建號建物為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參酌本院前案鑑價報告內容所載:「經電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僅針對民國71-73年完工之建物,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另基隆市政府未公告轄區內海沙屋名單,就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上述情形。就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事,依估價師自行前往,詢問鄰居未果另經網路查詢並無本案相關情形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1048-1、1048-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