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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1年11月10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董議雲、董議惠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
二、債務人董議雲陳報:本件建物為海砂屋(未檢測),內部鋼筋鏽蝕,天花板大片崩落,民國99年修繕但遇雨仍會漏水。
三、債權人代理人則於查封時陳稱,該屋並無海砂屋的情況,隔壁鄰居有驗過無海砂屋情況。
四、經新北市工務局函覆:「截至111年11月17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報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旨開建築物申請資料,故本案建築物是否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無提出鑑定報告,故本院依雙方陳報內容公告,請投標人於投標時自行注意查明之。
五、據債權人陳報224地號土地經住戶分管協議,由278建號之住戶做為停車位使用。(並未提出分管協議書)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另債權人陳報224地號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本院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本件拍賣849標的建物部分,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該建物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