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367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留有冷氣、冰箱、電視、沙發及床墊,無衣物及寢具等生活用品,現場有水,惟已斷電;另系爭建物配賦有1坡道平面停車位(編號14號),位於地下1樓,現出租予第三人呂光璧使用,租期自民國109年3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元。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2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4941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2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20639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12月2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63466號函覆,自108年1月迄今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案件報案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12月29日會輻字第1110018321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4367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該建物配賦之停車位因於假扣押查封(111年5月26日)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